根据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1年中国游戏用户规模达6.66亿人,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965.13亿元,同比增长6.4%。游戏出海规模进一步扩大,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16.59%。随着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用户往往会在游戏账号内进行高额的金钱投入,其装备道具、人物角色、皮肤等权益价值逐渐提高,相关因游戏虚拟财产的归属、交易等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与日俱增。然而在我国的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范围、权利归属、权利行使等问题仍是空白,运营商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还待明确,在实践中还有不少争议。
一、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为现下社会中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一般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如账号、角色、装备、道具、皮肤等),网络社区中的虚拟财产(如账号、代币、积分、用户级别)及其他的网络虚拟财产(如QQ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网店账号)等。
(《王者荣耀》的角色皮肤就是典型的游戏虚拟财产)
作为新生事物,网络虚拟财产关切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对此我国《民法典》在立法时予以充分关注,并在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该条规定属于引致规范,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权利行使等问题仍处于模糊地带。没有规定不代表没有争议,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正与日剧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58条规定:“在第三级案由‘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可见该类纠纷已经成为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特别是在网络游戏领域,游戏内的虚拟财产对于游戏运营商和玩家都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及经济效用,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权益分配及平衡往往会引起很大争议。
目前学界内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进行了诸多研究,提出了“债权说”“物权说”“虚拟财产权说”等各种学说。例如有的观点认为,游戏虚拟财产是游戏开发者研发出的智力成果,应该属于游戏开发者拥有的知识产权,玩家仅依据游戏服务合同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权。有的观点认为,游戏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是直接通过货币购买取得,自然拥有对该数据的所有权,应赋予玩家类似于物权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但不论何种观点,其分歧主要在于玩家应当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何种性质的权益,而在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论点上并无分歧。
对此,我们认为,网络游戏作为综合性作品,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皮肤均为网络游戏作品内的构成元素。在游戏研发过程中,开发者需要经过美术设计、数值策划和代码开发等阶段,只有在游戏完成创作并发行运营后,玩家才可以通过游玩获取相应的角色、装备的使用权。游戏虚拟财产依附于游戏程序而存在,本质上是玩家在游戏内使用游戏所产生的数据,无法独立存在也无法独立发挥财产价值。玩家获得的游戏虚拟财产,基于玩家与开发者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仅为玩家在特定期限和条件下获得的游戏许可使用权,是开发者提供的服务内容。虽然玩家在使用游戏时付出了时间、精力或者金钱,但其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创设新的内容,依然为游戏创作者早已设定好的程序。因此,游戏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开发者将其作品使用权许可玩家使用的结果,是由网络游戏创作者创作而成,玩家仅能依据合同享有相应的权益。
相较学界对游戏虚拟财产的各类学说讨论,在业务中对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非常统一。例如《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4.8条约定“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游戏道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是腾讯游戏服务的一部分,腾讯在此许可您依本协议而获得其使用权。”《网易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游戏虚拟物品(或简称‘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资源、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的武器、坐骑、宠物、装备等)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游戏规则进行使用。”《米哈游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游戏虚拟物品(或简称‘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资源、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的武器、坐骑、宠物、装备等)等,其所有权归米哈游,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游戏规则在游戏内进行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则更多出于尊重行业实践的考虑,认可当前相关游戏虚拟财产的约定情况。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曾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后游戏运营商的责任界定》一文指出“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法律应予以保护。在立法尚未有关于虚拟财产保护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于涉网游虚拟财产纠纷应遵循游戏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专家曾在研讨会中表示“虚拟财产的归属,游戏运营商与玩家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格式条款规则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二、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的权能
虽然理论上尚有争议,但不论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享有的何种性质的权利,其均应获得法律保护,游戏运营商应按照用户协议提供服务,不得无合理依据损害玩家的权益。在实践中,对游戏运营商的义务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游戏运营商不得无正当理由封禁玩家账号或冻结其虚拟财产。如前所述,游戏运营商向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是游戏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游戏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妥善保管玩家信息的义务,玩家负有遵守游戏操作规则、公平进行游戏、支付服务费用、不侵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义务。在服务协议中,游戏运营商一般约定如玩家存在使用外挂或利用游戏漏洞等违规行为,运营商有权采取冻结账户、删除装备、注销账户等处罚措施,相关措施最容易导致与玩家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运营商的相关协议约定效力,但运营商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具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徐椿与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因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在使用涉案账户进行游戏的过程中存在使用外挂、辅助挂机脚本等第三方软件的作弊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对涉案账户作出封禁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游戏终止运营后应退还玩家未使用的游戏货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虽然该办法已经在2019年7月被废止,但因目前文化和旅游部仍未出台新规定,故目前该办法仍是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办法规定的退还是仅限于玩家通过人民币直接兑换的虚拟货币(例如网易游戏战网点、腾讯游戏Q币等),而不是玩家游戏账号内的虚拟道具、装备、皮肤等。例如在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二审法院就有明确的论述“一般情况下,一款网络游戏终止或者用户注销时,虚拟财产即消灭,王磊创建的账号、角色及获得的虚拟装备就不再具有经济利益。”“但王磊剩余的金币系其充值所获,游戏终止运营后,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运营商仅提供“无偿引导玩家将剩余充值金币等价值无损转至其平台推荐的其他游戏”一种退换方式,未给予玩家选择以法定货币退换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权利,侵犯了玩家的合法权益。
三、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
因玩家在游戏内的金钱、时间投入,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水涨船高,随之诞生了巨大的虚拟财产转让及交易的需求。有需求就有服务,目前基本上网络游戏均设置有游戏内的装备交易系统,很多游戏也会提供游戏外的官方交易平台,比如网易藏宝阁、搜狐畅游畅易阁等。此外还存在很多第三方交易平台,如交易猫、5173等。
(交易猫平台网站页面)
目前行业实践中,游戏运营商往往不会允许玩家完全自由地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会存在较为严格的协议限制。比如网易公司在《网易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4)充当游戏帐号、虚拟物品交易中介收取费用获利;(5)在非网易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用户帐号或虚拟物品获利;(6)将游戏内获得的虚拟物品用于出售获利而不注重本身角色实力的提升,角色多个技能、修炼、装备、召唤兽水平与角色等级相差较大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6.5条约定“(7)私自进行游戏账号交易;(8)私自进行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游戏币及其他游戏道具等交易”为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在实践中,腾讯公司曾起诉DD373平台认为其提供DNF(《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相关虚拟财产构成不正当竞争。
实际上,该等规定不能仅解读为是游戏运营商对玩家权利的限制,也是其落实《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措施。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如果允许相关账户自由交易,将使得相关网络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形同虚设,游戏运营商也具有对其进行管控的义务。
根据我们的业务经验,如游戏运营商在玩家注册时对用户协议内的该等相关条款进行了合理提示义务(如对条款加粗标注、标红强调等,并经过用户主动勾选同意等),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可该等约定的效力。如果玩家违反用户协议的规定,则运营商采取的封号等处罚措施不构成侵权。例如在孙鹏、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为“网易公司作为案涉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者,对该游戏内的用户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网易公司为此与用户签订的《服务条款》《玩家守则》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条款。其在游戏客服专区发布了‘藏宝阁异常交易保护’公告,明确告知用户藏宝阁建立有完善的交易监控审核机制,将会对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藏宝阁中以过高/低的价格交易)采取相应措施。该公告未违反法律规定及《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的约定,用户应予以遵守。”因此在审查案件事实后认定网易公司对涉案游戏账号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具有合理性。
四、玩家游戏虚拟财产丢失的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玩家在游戏内虚拟财产的价值较高,往往成为很多灰产的目标。在玩家遭遇密码泄露、充值诈骗、账号被盗事件等导致游戏内虚拟财产丢失时,玩家除了采取报警措施之外,也会选择起诉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虚拟财产、赔偿损失。对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该类纠纷,法院在处理中通常会根据虚拟财产丢失的实际原因确认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用户协议及《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游戏运营商应确保游戏持续运行,妥善保存玩家的账户信息及隐私信息,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明显瑕疵。因此,如果游戏运营商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游戏内虚拟财产的丢失,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游戏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由于玩家自己的行为导致(例如玩家私自使用来源不明的外挂、玩家擅自将账号进行线下交易等),则相关后果应由玩家自行承担。
例如在蒋某与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无锡市惠山区法院认为“蒋某在事发后通过游戏内置客服、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网络科技公司均未果。网络科技公司亦自认其部分流转数据仅能保存7天。蒋某在事发后数日内不能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联络,已足以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便处于休假期间,网络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运营商,未能对此期间游戏管理作出妥善安排,未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联络渠道,负有过错。从蒋某在事发后通过内置客服联络网络科技公司之时起,公司即应知晓有关情况,而公司未及时反馈处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所占社会财富的比重也不断增加,如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平衡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既是时代趋势,亦是民众所需。我们希望,相关立法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不再拘泥于学理论争,而应更尊重行业现状,出台更具指导性的细则。